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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范家辉 |建筑领域串通投标风险防控体系构建与实践探析

建筑领域串通投标风险防控体系构建与实践探析
摘要:本文聚焦建筑领域串通投标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与实践。串通投标行为严重破坏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各方利益。通过明确主体认定边界、强化监管机制、提升技术应用、完善信用评价、明确法律责任等构建防控体系,并在实践中压实招标人责任、加强评标专家管理、推动行业自律、开展专项整治,为建筑领域串通投标风险防控提供理论与实践支撑,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建筑领域;串通投标;风险防控;体系构建;实践探析

一、建筑领域串通投标风险防控体系构建
(一)主体认定边界的精准界定
司法机关在处理建筑领域串通投标案件之际,精准界定主体认定边界是首要任务。传统的串通投标罪主体为招标人与投标人,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角色也常常参与其中。招标代理机构由于其职责是由招标人委托履行,利益与招标人高度一体化,可将其视为招标人的“身份延伸”主体。评标专家虽然是由评标委员会组建,但他们的评审意见会直接影响中标结果,具有实质决策效力,也应当纳入犯罪主体范畴。明确主体认定边界,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串通投标行为,进而提高打击犯罪的精准度。
(二)监管机制建设的全面强化
监管部门应当全面强化建筑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机制建设,需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建立健全多层次立体化的监管制度。同时,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移送线索的标准与程序,推动加大巡视巡察以及审计监督的力度。此外,要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严禁其采用非法手段承揽业务,严禁其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相互串通以损害各方利益。
(三)技术应用水平的显著提升
监管部门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大幅提升对建筑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监管效能。同时,构建电子化招标投标平台,实现信息的公开透明,降低人为干预的可能性。借助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招投标过程开展全程监控,及时察觉异常情况并采取对应措施。最后,推动远程异地评标、“暗标盲评”等智能化手段的应用,破除地域限制,增强评标的公平性与公正性。
(四)信用评价体系的完善构建
建筑领域应当进一步完善构建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要建立并完善招投标领域的信用体系,将相关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良情况记录于相关信用平台之上,同时公开投标人、招标人、代理机构以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标准。针对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公示,限制其参与未来的招标投标活动,并且延长禁止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期限。对于违法情节严重者,可将限制其参加公开招投标活动升级为在较长时间内限制其承接备案工程。要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电子平台整合工商、法院、检察、税务等多部门的信息,构建全国统一的采购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此加强对不良投标人的信用管理。
(五)法律责任界定的清晰明确
司法机关需清晰且明确地界定建筑领域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首先,要加大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相应的加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行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同时处以罚金。其次,要明确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若发现涉嫌犯罪的情况,必须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移送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最后,要明确赔偿损失机制,若串通投标行为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受损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建筑领域串通投标风险防控实践探析
(一)招标人主体责任的严格压实
招标人于建筑领域串通投标风险防控实践当中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招标人要构建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对招标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其次,需明确招标流程与具体标准,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及发布工作,以此确保招标活动具备公开性、公平性与公正性。同时,要加强对招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与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水平,从而防止工作人员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招标人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以及信息,共同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评标专家管理的持续加强
监管部门需建立并完善评标专家库以及专家管理相关配套制度,通过创新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来提升专家抽取的精准性。同时,要制定专家评标情况公开的格式范本,全面推行将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把投标文件被否决原因向投标人公开。积极推进评委打分监测系统、智慧见证系统、智能辅助评标系统的应用,全面推广“电子暗标横向评审 +‘双盲’远程异地评标”的做法,以此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对于违规评标的专家,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对违规行为实施“一票否决”,并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行业自律发展的积极推动
建筑行业协会应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发展。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同时,建立行业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企业的投诉和举报,对违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和行业惩戒。
(四)常态化专项整治的有力开展
监管部门需切实有力地开展建筑领域串通投标常态化专项整治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串通投标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调配力量查处一批串通投标违法案件以形成强大震慑。其次,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围标串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另外,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加强对整治行动的总结与评估,持续完善防控措施以防止串通投标行为出现反弹。
结语
建筑领域串通投标风险防控体系的构建与实践,属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重要举措。借助精准界定主体认定边界、全面强化监管机制、显著提升技术应用水平、完善构建信用评价体系、清晰明确法律责任界定等体系构建手段,以及严格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持续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发展、有力开展常态化专项整治等实践办法,能够有效防控串通投标风险,推动建筑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参考文献
[1]叶淦荣.公平竞争要求下建筑项目串通招投标行为原因及法律规制探究[J].法制博览,2024,(06):49-51.
[2]陈勰.建筑工程串通招投标行为的法律规制[D].广西大学,2015.

原文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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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开展2026年第六期集体学习活动——徐伟律师主讲“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

 学习会上,徐伟律师结合自身丰富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诉讼实务经验,对《建工解释二》的核心条款进行了逐条拆解:      1、招标合同效力新规:针对实践中常见的“未招先定”和“标前谈判”问题,结合解释第一、二条,徐伟律师分析了“应招未招”合同在起诉时不再属于必须招标情形下的效力认定规则,并重点提示了因实质性内容谈判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律风险-8。      2、坚决否定资质出借:针对建筑市场长期存在的挂靠乱象,徐伟律师解读了解释第三条至第五条关于出借资质合同无效、借用费不予支持,以及发包人知情时的责任承担规则。他强调,新解释通过切断挂靠方的获利途径,进一步强化了工程质量责任体系的落实。     3、工程价款结算与优先受偿权:徐伟律师重点剖析了第十条关于“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比例法),以及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最新裁判规则,特别是债权受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及物上代位性的适用条件。         4、农民工工资与审计条款:针对发包人以审计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的顽疾,徐伟律师结合第十三条指出,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且审计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否则承包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突破“审价僵局”;同时,第八条明确了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的先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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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开展2026年第七期集体学习活动——崔忍律师主讲“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二)

鲁耀律所开展2026年第七期集体学习活动——崔忍律师主讲“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二)

崔忍律师围绕新解释的十二条核心条文,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了系统讲解。##1、在租赁借用机动车责任方面,崔忍律师指出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所有人仅在有借车前核验驾驶证有效期、确认对方无饮酒吸毒、检查车辆车况过错时按份担责,三者赔付总额不超过伤者实际损失,所有人和管理人先行赔付后可向使用人追偿,提示律师在代理中注重审查车主的过错事实。##2、针对“开门杀”案件,崔律师解读了乘车人开门致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认定规则,保险公司不得以开门人不是驾驶员为由拒赔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赔偿顺序为先交强险、再商业三者险、不足部分由驾驶人和乘车人按过错分担。##3、在好意同乘方面,崔忍律师强调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即使交警认定全责,法院仍须审查是否存在酒驾、严重超速等重大过错。##4、关于超龄误工费,新解释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误工损失的,应当支持赔偿请求,崔忍律师提示应指导当事人保留银行流水、劳务合同等证据。  ##5、崔忍律师还就驾驶证过期未注销不得拒赔、工程专项作业车交强险赔付区分、多名被扶养人生活费上限、保险诉讼费承担、医保工伤已报销费用不得重复索赔、非机动车商业三者险合并审理等规则逐一进行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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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二十一)关于公司增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关于公司增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行为:公司增资时未依法作出股东会决议、未保障股东的优先认缴权。

风险:增资决议内容或程序不合法导致决议无效或被撤销;因优先认缴权引发股东之间的纠纷,导致增资计划受阻。

防范:公司在增资时应当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保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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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二十)关于党的领导在国家出资公司中的核心地位

关于党的领导在国家出资公司中的核心地位

行为:党组织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研究程序。

风险:保障决策、路线、方向不偏离党的方针政策。

防范:国家出资公司中党组织应发挥领导作用,对公司确定的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先行进行讨论研究,再由公司形成决策。同时,国家出资公司及其内部人员的行为也应受到党的监督,为国家出资企业的稳步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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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十九、关于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关于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行为:股东出具的代理手续存在瑕疵。

风险:参加股东会的其他股东不认可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人无法参会并行使表决权。

防范:股东出具明确载明代理人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证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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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十八)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认股人股款返还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行为:(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发行股份的未募足或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

风险: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防范: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召开成立大会,首先应于召开十五日前通,知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其次出席人数要高于持有表决权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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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十七)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出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17.1行为:发起人不按照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

风险: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防范:结合自身实际,合理设置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确保可实缴到位。如部分发起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要特别关注评估价格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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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十六)关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通知义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行为:(1)股东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时,未通知本公司其他股东;(2)转让股权通知内容不完整,即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等基本信息缺失;(3)采用口头形式。风险: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引发纠纷。

防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严格按照章程和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且全面记载交易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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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十五)关于解任董事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行为: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无正当理由解任董事。

风险:公司面临赔偿责任。

防范:公司法虽然赋予了股东会对董事任职的无因解除权,但行使该权利应充分研判解任董事的正当性、合法性,否则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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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十四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行为: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

风险: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防范:(1)引入其他股东,将公司股东增加为两人或两人以上;(2)如系法人股东,公司、法人股东应保持经营独立,避免出现公司与法人股东之间经营场所、人员、业务、财务混同的情况;(3)建立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确保公司财产与股东自身财产严格分离;(4)公司与股东之间不要混用银行账户,不要使用股东账1户收取公司往来款项;(5)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分开,并妥善保管;(6)公司应在4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所附的财务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审计报告需能反映殳东与公司之间的财务相互独立、分离,必要时能提供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其他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受让股权的,应审慎评估自身的资产状况并做好权利义务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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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十三 )关于股东会会议记录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行为:股东会会议记录不完整或参会股东未在股东会会议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风险:

(1)如股东对公司法第89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投反对票,但股东会会议未进行记载或投反对票股东未进行签字或盖章,该股东将缺乏主张公司回购股权的有力证据;

(2)股东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或盖章,可能导致决议无效。1记录明确记载股东观点,并在会议记录签字或盖章。

防范: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重视股东会会议记录,并要求公司做好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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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十二)关于股东知情权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行为:公司剥夺股东知情权。

风险:引发股东知情权诉讼。

防范:公司应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为股东获取公司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法定条件时,股东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另外,股东也可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上述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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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十一)关于股东名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行为:未按要求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与实际股东不一致。

风险:未及时置备股东名册或置备股东名册后未及时变更,将可能引发股东资格纠纷;给新股东造成损失的,可能会引发赔偿责任纠纷等。

防范:

(1)公司应当置备完整的股东名册并在股东发生变化时及时变更,确保记载的内容与实际股东情况一致。同时,股东也应当督促公司及时置备股东名册;

(2)受让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约定转让股东有协助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义务,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3)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并要求变更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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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十)关于转让未实缴出资股权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行为:转让的股权未届出资期限。

风险:由受让人承担缴纳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防范:受让股权时应做好尽调,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及负债情况,对于尚未实缴出资的股权,应根据自身的资金情况来决定是否受让;而转让股东,也应充分了解受让股东的资信情况,尽量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实缴出资的期限,以及未按期出资的相关违约责任或追偿权。

行为:转让的股权已届出资期限,但股东尚未实缴或以非货币财产完成出资,但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其认缴的出资额。

风险:转让人和受让人需要在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存在前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防范:受让人应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在受让股权时应做尽职调查。明知存在前述行为仍决定受让股权的,应审慎评估自身的资产状况并做好权利义务的约定。

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范家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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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九)关于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行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风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防范:注册资本越高,股东要承担的风险越大,故股东应根据自身的情况等确定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额,避免因债权人直接适用加速到期制度而影响股东的期限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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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八)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8.1行为:抽逃出资表现为: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风险:

(1)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和其他股东有权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对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将涉嫌构成犯罪。

防范:

(1)公司股东应提高对抽逃出资风险的认识,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勤勉忠实义务,不仅要履行相应职责防止股东抽逃出资,还应当在发现抽逃行为后积极追回抽逃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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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七)关于股东瑕疵出资问题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7.1行为:股东瑕疵出资。对于货币出资而言,主要的行为表现形式为未出资、未足额出资、逾期出资;对于非货币出资而言,主要的行为表现形式为出资标的物存在瑕疵,如用于出资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者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等情形。

风险: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及时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对瑕疵出资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如股东未按期出资,可能有丧失股东资格的风险。

防范:

1.瑕疵出资股东角度:(1)公司设立时,股东应根据自己的资金状况谨慎确定认缴的出资额,应对注册资本大小的风险进行评估,结合自身情况,在实际能力范围内认缴出资;(2)公司设立后,股东应按照出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2.公司及其他股东角度:(1)公司股东在设立公司时应审慎的选择合作伙伴,综合考虑合作方的资产状况、信用状况,提前作好风险因素的评估筛选,避免因其他发起人瑕疵出资而承担出资补足的连带责任;(2)对于其他发起人而言,为减少可能发生的出资补足连带责任,可通过公司章程合理分配首期实缴与后续认缴出资比例,或通过公司成立后再增资等方式减少风险,并在出资协议、公司章程中对瑕疵出资行为的违约责任作明确约定。

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范家辉律师 来源 山东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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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六)关于出资期限修订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6.1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应于五年内缴足,并对新公司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公司给予三年过渡期。

风险: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

防范:公司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及时调整出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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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 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五)关于公司设立中的股东责任问题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行为: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为设立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

风险:第三人有权利选择请求公司或者设立时的股东承担责任,如非为设立公司而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该股东承担。

防范:首先,公司设立时的全体股东应签署股东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特别是应对第三人向特定股东主张权利时,该特定股东的追偿权等问题进行约定。其次,全体股东及设立后的公司均应准确识别公司成立过程中各股东以自己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是否与设立公司具备关联性,防止公司财产遭受损失。

行为: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

风险: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防范:公司在设立中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公司设立过程的监督和管理。股东之间应相互监督,确保各自履行职责的合规性。发现问题后,应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有关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寻求专业咨询机构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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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释法:公司经营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四)关于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4.1行为:股东会、董事会召集程序违法。

风险:未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相关决议可能会被人民法院撤销。

防范: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按照规定期限通知全体股东和董事,并确保通知事项齐全,通知中应当明确载明召集事由、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会议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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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释法:公司经营 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三)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3.1行为:公司对外投资或提供担保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风险:《公司法》要求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公司该项决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防范:(1)作为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拟投资及担保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作为交易相对方在订立投资协议和担保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公司是否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程序,且决议程序是否符合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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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释法:公司经营 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二)企业公司住所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二、关于公司住所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2.1行为:提供虚假住所证明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风险:如果提交虚假的住所证明,将面临被登记机关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罚款,罚款最高可达100万元。

防范:公司在注册时提交的住所证明必须真实、合法。公司经营地点应真实且与登记地点一致,住所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工商登记信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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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释法:公司经营 法律风险与防范简引(一)企业名称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关于企业名称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行为:擅自使用、冒用他人企业名称。

风险:企业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特别是当这些名称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并且能够产生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后果的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防范:企业应严格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或简化企业名称。在选择企业名称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标查询网站等工具查询企业名称、商标的注册情况,了解同行业企业的名称使用情况,确保所选名称的独特性和识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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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释法:彩礼相关的问题,彩礼能返还吗?

一、婚前男方在生日时送了价值2000元的金项链,属于彩礼吗?

以结婚为目的的给付,因此对于彩礼范围的确定,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下列财物不属于彩礼:1.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2.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3.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二、给付彩礼后对方反悔拒绝登记结婚,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原则上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法律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之一,彩礼原则上应当予以返还。特殊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三、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彩礼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接收彩礼后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未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一方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予以支持。

四、已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一般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有两个例外情形,见下方第五、第六个场景。

五、为支付高额彩礼负债累累,离婚时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婚前给付高额彩礼,导致给付一方生活困难,离婚时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予以支持。但已共同生活的要综合考虑具体返还比例。

六、支付高额彩礼后“闪离”,彩礼是否可以要求返还?

原则上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离婚时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七、女方以嫁妆为男方房屋实施装修,返还彩礼时嫁妆如何处理?

一并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彩礼返还时的考虑因素,包含了嫁妆情况,已经共同消费的嫁妆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应纳入扣除的范畴。

八、多少金额属于高额彩礼?

因地而异,因人而异。判断彩礼是否属于“高价”,并非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考量的因素包括:1.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比如彩礼价值在给付方家庭经济总量中的占比等;3.当地习俗。

九、主张彩礼返还,可以共同起诉接收彩礼的对方父母吗?

可以。在彩礼的给付和收取时,婚约双方的父母往往也参与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特殊情况: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如果夫妻一方提出彩礼由父母给付或者由父母接收,可以另案起诉。

来源:中国普法微信公众账号,再版编辑:范家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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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释法:断绝亲子关系无效。

湖南桃源县人民法院一起案例中,一对父子拿着已写好的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要求法院确认该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解释,父母和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或其他手段人为加以解除,只有收养关系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解除。最终,法院不予受理。

亲子关系的法律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由此可见,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正当理由可能包括母亲怀孕时与法律推定上的父亲处于分居状态、法律推定上的父亲无生育能力或亲子鉴定意见显示父母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只能由父或者母提起;成年子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常理由,仅能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这意味着,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或声明有法律效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亲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除非通过法律程序进行收养关系的建立或解除,否则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无法通过私人声明或协议等手段来段强行割裂。即使父母与子女之间有断绝关系的声明,该声明在法律上并不具备效力,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均不会因此声明而免除。在我国,父母子女之间擅自断绝亲子关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断绝亲子关系的声明或协议并不具有法律效力。相反,法律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抚养和赡养义务是无法逃避的。

法律对亲子关系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亲属关系受法律保护,父母与子女、夫妻等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协议或单方声明等方式予以免除或改变。这是因为亲子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之一,对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即使双方签订了断绝关系协议或发表声明,也不能否认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来源:微信公众化文曲星说法|编辑:范家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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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耀律师事务所释法:法定节假日权益知多少

 法定节假日与周休息日有什么区别?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国家、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法律概念中,法定节假日一般特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这些节假日的放假安排由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周休息日又称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7天)内享有的休息日,周休息日一般为每周2天,一般安排在星期六和星期日休息。不能实行国家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但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而劳动者在休息日期间是不计薪的。另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期间加班的加班工资计发规定也存在区别。

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该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加班后单位可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吗? 不可以。法定节假日的日期“法定”,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只能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以安排补休的方式代替。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或者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遇上周六周日怎么办?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六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周六、周日,则不补假。”

全年法定节假日天数增加后,对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月计薪天数有何影响? 本次《办法》修改直接影响了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月工作日天数),由原来的20.83天变为20.67天。这是因为,2025年1月1日后新增了2天法定节假日,年工作日天数的计算公式相应变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3天(法定节假日)=248天;月工作日天数变为:248天÷12月=20.67天/月。本次修改不影响月计薪天数。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这里减去的104天为休息日,并不含法定节假日。因为月计薪天数统计的是带薪的天数,如前所述休息日是不计薪的,但法定节假日计薪,因此,无论法定节假日天数如何变化,均不影响月计薪天数。

来源: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辑:范家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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